威海仲裁委员会
减缓免仲裁案件受理费办法(暂行)
2009年5月6日
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仲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、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,落实市委“减负让利加快审批促三保”活动座谈会精神,根据《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》和《威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专题会议纪要〔2009〕2号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在立案时,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,同意庭前调解的,缓交仲裁费。
第三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,并请求依据其协议制作仲裁法律文书的,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。
第四条 立案期间经调解成功,不需出具仲裁法律文书的,免收案件受理费。
第五条 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较差,或生产经营中遇到较大困难,或生活特别困难,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,经申请报秘书长批准,减收或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。
第六条 当事人在仲裁庭组庭前撤回仲裁申请的,全部退返案件受理费;当事人在仲裁庭组庭后未开庭前撤回仲裁申请的,退返案件受理费的50%;当事人在开庭后未裁决前撤回仲裁申请的,退返仲裁受理费的20%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威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 |